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
自7月1日起,《陜西省地方金融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施行,這是陜西首部金融領域的地方性法規,填補了該省金融領域的地方性法規空白,確保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有據,有利于實現有效監管。
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田文平介紹說,《條例》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在營銷宣傳、信息披露、產品服務和材料報送、重大風險報告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規則,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、投資者合法權益。專設“法律責任”章節,對地方金融組織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相應處罰。罰款額度基本區間為1萬元至50萬元。
《條例》規定,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堅持服務本地原則,對其業務活動提出“四個不得”:不得超越批準區域和經營范圍開展金融業務活動;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;不得出借、出租或者變相出借、出租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;不得非法受托投資、自營或者受托發放貸款。
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方面,《條例》規定,政府應當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,整合各類金融監測數據信息以及政府部門監督管理數據信息,運用信息技術手段,對金融風險進行監測、識別、評價、預警和防范。進一步明確了地方金融監管、公安、市場監管、網信、通信管理等部門在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中的工作責任。此外,《條例》還規定,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生“前十大股東發生變更、董事會或者經營管理層配置不全、對外進行重大金融投資、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發生變更、發生重大訴訟”等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情形時,應當向政府和部門報告,進一步完善了金融安全防線。
陜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張榮輝表示,《條例》不僅是一部監管法,也是一部發展法,“強監管”和“促發展”并重,對于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為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、維護地方金融穩定、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